市场供地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须知
办理国有土地审批程序要件
工 作 流 程 :
1、用地单位向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审批要件。
2、分局组卷审核并报送市局。
3、市局审核通过予以备案,签订合同,下达批复。
4、分局登记发证,用地单位凭契税缴纳确认书等完税证明领取土地证。
提 交 要 件 :
1、国有土地(处置、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成交确认书、缴款情况证明原件2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2份。
5、上规划线和土地权属界限的1:500地形图2份。
6、用地单位盖章确认的实测坐标的宗地图原件3份。
7、净地:拆迁人负责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完毕证明及原土地使用证。
新征地的,需提供辽宁省政府、沈阳市政府批准文件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书,勘界技术报告和勘界范围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毛地:原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各2份,土地证原件及复印证2份,土地转让协议原件2份(转让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有效批文,集体企业提供职代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8、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工作联系单原件2份,注明为待征地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征地补偿完毕证明;初始登记的,提供地籍调查表2份。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和平长白地区、皇姑北部经济开发区、大东欧盟工业园、铁西新区、于洪新城及三环外区域、东陵满融地区及三环外区域、苏家屯区、浑南新区、棋盘山国际旅游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北新区按以上程序办理。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园区处联系电话:024–23869570
办公地点: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南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