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为激发职业培训市场活力,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原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和业务管理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设立条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按照《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后附)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拟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评审。审批机关从熟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行政机关、职业院校、企业等社会组织抽调3名以上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照《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实地查看校园场地建设、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作出行政决定。审批机关在评审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其理由。拟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信息应在审批机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对批准筹设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筹设批准书,对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名称、地址(包括设置分支机构或教学点)、培训专业、培训层次、学校负责人等办学内容的变更,须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批准),其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变更条件按照变更事项所对应的设置标准执行。凡属涉及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原办学许可证,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即“合肥市××县(市、区或开发区)××(字号)职业培训学校”,或“合肥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仅审批机关为区或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已在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7-069”。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91号)予以废止。
***: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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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适用本设置标准。
第二条 基本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三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集中教学的教室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和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培训的房屋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第四条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设立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六条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定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七条 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八条 配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
第十条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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