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聘请外籍教师必须依法依规
近日,热心市民向政府部门反映我市某些教育培训机构非法聘用外籍教师,市、区两级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随即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被举报的几家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几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具备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简章中宣传本机构开设外籍教师教学的课程,并聘请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来充当外籍教师从事外语教学工作。二是未具备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临时聘请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来客串外籍教师,帮助本机构招生。三是未具备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从深圳、广州等城市请来已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籍教师开展外语教学活动。四是具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聘请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从事外语教学工作。检查监督部门除要求存在违规现象的单位马上进行整改外,还现场宣讲了聘请外籍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外籍教师聘请工作。为规范我市外教聘请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就聘请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聘用资格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办学或培训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熟知外国专家聘请、入出境、居留、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二、关于外籍教师教学资格问题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取得《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开展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时,应做好对拟聘用人员背景信息的核查工作,拟聘用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二是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三是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四是身体健康;五是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聘用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邀请确认函》。外籍教师聘凭以上证件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处)办理来华工作签证(“Z”签证)。外籍教师持工作持证入境后30天内,用人单位须为聘用的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工作)。
三、关于外籍教师兼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或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也即是说,外籍教师不得兼职。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非法就业外籍人员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学校及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外籍教师聘请工作须具备四证: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工作)。如需了解我市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的单位名单,或想了解更多关于《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办理的信息,既可登陆江门市海外人才网(www.jmit.gov.cn)查询,也可致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3935215)。
(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 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