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为何有的案件超过45日还不能结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十五日。一般情况下,仲裁案件自当事人递交申请材料至作出裁决最长期限为65日,这里指的是工作日。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处理期限可能有长有短。
关于案件不能在45日内结案问题。应当承认,实践中,仲裁委确实有部分案件不能在45日内及时结案,但不能及时结案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有:
(1)部分案件不能在45日结案的,是因为案情复杂疑难,依法延长了15日;
(2)部分案件是因为当事人将“工作日”计算为“日历日”;
(3)部分案件因等待鉴定、送达等原因导致办案期限中止;
(4)案多人手的矛盾非常突出,导致案件积压。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年均增长约在30%左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机构人手却极为紧张,特别是县区仲裁委,通常只有2-3人(甚至只有1人),每年处理案件多的达500多起,少的也在200多起。还要说明的是,县区仲裁委办案人员负责的工作不仅仅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还包括大量的劳动关系行政事务需要办理。因此,办案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时限过长是客观不争的事实。
但是,不管原因如何,我们一直以来都秉持“自我克服与外部争取”相结合的原则,尽量缩短案件处理时限,及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下一步,我们还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以期及时从快结案:
(1)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消除对政策理解上的误会;
(2)争取编制财政部门支持,落实中央编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文件要求,尽快设立县区仲裁办案实体化机构,解决办案人员不足问题;
(3)积极争取外界支持,聘好管好兼职仲裁员,在最大程度上缓解办案人手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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