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是引导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自《关于印发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汕府〔2014〕103号)实施后,我市禁燃区建设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当前,我市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经济承受能力较差,不仅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滞后,而且长距离LNG输送管道尚未通达,清洁能源供给严重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发布实施之后,高污染燃料的定义和范围随之改变,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相应失效。市环保局本着既要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又要兼顾能源消费结构现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拟订了《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调整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了《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已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二、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三、政策解读
(一)法律条文适用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因此,市政府有权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公布实施。
(二)有关政策规定
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发布新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新《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因此,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只能在这三类组合中选取。
(三)禁燃区划定
附表: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统计表 | |||
分区 | Ⅲ类管控区面积 (平方公里) | Ⅰ类管控区面积 (平方公里) | 占国土 面积比例 |
潮阳区 | 181.69884 | 116.508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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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 | 189.760605 | 42.103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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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 | 24.535405 | 68.321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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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 | 163.124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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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 | 79.384599 | 34.765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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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新划定后禁燃区比2014年划定的范围扩大,禁燃区面积扩大到1137平方公里(详见附表: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统计表),占国土面积50.7%。
1、中心城区
(1)金平区
根据中心城区划定范围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增加鮀莲街道、月浦街道为禁燃区。充分考虑金平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雷打石环保电厂、雷打石生活垃圾填埋场、特种废物处置中心、中心城区污泥集中处置工程等项目的用地范围不划入禁燃区。
龙湖区 | 74.509407 | 50.457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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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 | 112.10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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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825.119694 | 312.156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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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总面积(Ⅲ类+Ⅰ类) | 1137.27632 | 50.66% | |
汕头市行政辖区总面积 (数据来源总规2017修订版) |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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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总面积 (数据来源总规2017修订版) | 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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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划定后金平区辖区范围全覆盖(不含雷打石环保设施用地和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厂址的用地范围)。
(2)龙湖区
根据中心城区划定范围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龙湖区不作调整,重新划定后龙湖区辖区范围全覆盖。
(3)濠江区
根据中心城区划定范围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作出以下调整:
濠江以北区域:将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厂址的用地范围调出禁燃区。
濠江以南区域:增加濠江以南区域为禁燃区。
重新划定后濠江区辖区范围全覆盖(不含华能汕头电厂厂址、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厂址的用地范围)。
2、非中心城区
(1)澄海区
根据非中心城区划定范围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澄海区不作调整。重新划定后澄海区的范围包括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
(2)潮阳区
增加金浦街道、海门镇为禁燃区,同时考虑潮阳区重点建设项目,禁燃区不包括华能海门电厂厂址、华电丰盛汕头电厂(不包括灰场,下同)厂址的用地范围。
重新划定后潮阳区的范围包括文光街道、城南街道、棉北街道、金浦街道、海门镇(不含华能海门电厂厂址、华电丰盛汕头电厂厂址的用地范围)。
(3)潮南区
根据非中心城区划定范围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潮南区不作调整。重新划定后潮南区的范围包括峡山街道。
(4)南澳县
南澳县已取消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南澳县实施最严格管理,重新划定后南澳县辖区范围全覆盖。
3、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实行全覆盖划定。
(四)禁燃区管理
我市采取分区域分阶段选择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和Ⅲ类)管理,用三年时间最终全面过渡到Ⅲ类(严格)管理燃料组合类别的方式循序推进禁燃区建设。其中Ⅰ类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包括: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以下禁燃区范围按Ⅲ类燃料组合管理:
(1)金平区除鮀莲街道、月浦街道外的禁燃区范围;
(2)龙湖区除外砂镇和新溪镇(不含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新溪片区)外的禁燃区范围;
(3)濠江区的禁燃区范围;
(4)南澳县的禁燃区范围;
(5)澄海区的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塔岗围片区禁燃区范围;
(6)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2、除上述禁燃区范围按Ⅲ类燃料组合管理外,其余禁燃区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按Ⅰ类燃料组合管理,2021年1月1日起按Ⅲ类燃料组合管理。
(五)具体管理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条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2、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禁止不按规定停止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条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
3、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本条源于《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第二大点第(六)点第3小点。
(六)管理职责与分工
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是管辖范围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是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市政府规定期限落实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经信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天然气使用;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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