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珠海市香洲区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香洲区企业上市力度,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若当年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预算安排额度,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年度兑现。
第五条 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如下: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在香洲区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机关须为香洲区国税局或市国税直属分局。
(一)境内上市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须在香洲区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境外上市
1.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香洲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香洲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香洲区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香洲区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香洲区注册的企业。
3.境外上市企业认定需报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后方可实施上市奖励。
所称“企业上市”是指香洲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
对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不含再融资奖励),其中: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18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
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60万元(不含转板、再融资奖励),其中: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4.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五年内累计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者首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60万元。
新三板企业成功实行转板,到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140万元。
(三)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
1. 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优选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取板)、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主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完成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及新三板挂牌奖励累计不超过160万元;到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
(五)对从区外迁入香洲区注册并在区内纳税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其中:
完成注册地迁回香洲区并在区内纳税,给予奖励资金15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对区财政贡献达150万元以上,当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50万元。
(六)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在香洲区的,按再融资金的2‰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第七条 申领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香洲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二)香洲区企业申领上市奖励资金承诺函;
(三)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开户许可证;
(四)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六)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七)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受理文件;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九)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十)由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及近期分税种纳税证明;
(十一)区金融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八条 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并按如下步骤进行注册:单位注册→获取系统账号(账号为组织机构代码)→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申报单位注册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后,登录管理平台,点击“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区金融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电子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或有疑问的,应在管理平台中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自行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初审结果,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初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初审。
(三)提交书面材料。网上审核合格后,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申请表及通知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资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区金融服务中心。
(四)征求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且企业已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区金融服务中心原则上每季度汇总一次(一般在申报年度的2月、5月、8月、11月的中旬),拟定企业上市奖励方案,征求区发改和统计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法制局、香洲区国税局、香洲区地税局、香洲区工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意见。
(五)审批、拨付。企业上市奖励方案经征求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批准方案下达奖励资金至区金融服务中心,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九条 成功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香洲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香府办〔2016〕2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1.香洲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2.香洲区企业申领上市奖励资金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