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上调城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月增140元至262元
2010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7元;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在享受伤残津贴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被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仍每年随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调整一次。2010年12月31日以前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加抚恤金,其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6元,父母子女等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2元。
{局工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