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落实情况的通告
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这部保障和关注民生的大法正式实施。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有所医”,以切实减轻其生活负担,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经过周密策划,相关单位和部门通力合作,反复运行测试验证,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自本月开始全面落实。现就有关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未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已于2012年2月全部补缴到位,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7.03元,此类人员共有4442人次。
二、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已经缴纳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于2月底退还到失业保险金账户, 退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7.03元,此类人员共有15010人次。如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因银行账户存在问题,导致退还的每人每月177.03元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无法到账的,请及时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和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退费手续。
三、因2011年7月当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执行的是当月登记、次月发放的政策,定额发放了每人38元医疗补助费,故失业保险基金不再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1年7月份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如个人欠缴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请及时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稽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补缴手续。
四、2012年1月份当月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人员,其2012年2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及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将于2012年3月份落实到位。在3月份同时发放2月份、3月份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同时缴纳这两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
五、请各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做好两个核对工作:一是在本月底认真核查已经退还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的标准、期限及总金额,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联系;二是核查个人是否漏缴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如应由个人缴费而未缴费的,请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稽处补缴,以免影响个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对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如下两类人员:一是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的;二是自2011年7月中断就业后至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间未缴纳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的,在2011年7月至12月之间发生的住院费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到市医疗保险处报销住院费时,请携带如下材料:住院***原件;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出院小结、身份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社会保障卡,但需要住院治疗的,请与市医疗保险处医疗监管科联系。
八、自2011年2月份开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今后不再需要个人到市社会保险征稽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九、失业人员自中断就业之后至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当月,以及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毕之后,请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稽处办理职工医保、大额医保补缴或续保手续。
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