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03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盛华织造厂与被告张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宗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盛华织造厂与被告张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0329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张宗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61487元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盛华织造厂,并从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15253.3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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