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罗湖区委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2003年3月12日)
罗发〔2003〕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13号),确保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任务的完成,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区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但是,还须清醒地看到,我区处于高峰期育龄的人口比例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尤其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政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经济发展的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区、街道要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委、区政府每年听取一次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以上一把手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调研,积极支持计生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活动。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将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告。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将检查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二、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度
要把对党政领导、兼职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衡量政绩、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公职。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要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提拔、任用、录(聘)用干部职工时,要接受计生部门对其计生方面的审查。要改进考核办法,兑现奖惩,对不达标单位的领导给予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并限期改变局面;对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领导给予就地免职的处理。
三、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要广泛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计生政策法规和计生科普知识宣传,如继续举办计生宣传百场巡回展活动等,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提高广大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自我保健能力。婚育学校要继续开展好"五期"教育;各级党校要积极开展人口理论、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要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要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每个社区居委会要有"三栏"和建立一个不少于15平方米的生育文化阵地。
四、突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认真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管理机制。计生各兼职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制订具体措施,把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在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以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三个制度":即流入地要建立证明和档案制度、信息联系制度、季度查环查孕制度;把好"三关":流出地要把好发证关、落实节育措施关、信息反馈关。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被动局面。
五、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
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和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使育龄群众能够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要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区的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化。要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发挥好现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卫生部门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在社区健康中心开展"一站式"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按3万人左右的社区,在社康中心设立一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点,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社康中心,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外,计生部门每年要给予评优奖励。继续落实10项便民措施,不断扩大技术服务面,做到便民利民,提高育龄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程度。
六、加强法制建设,落实计生管理规范,实行工作重心下移
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意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果。区计生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生行政执罚分别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街道执法队。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全面落实《广东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和《广东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将工作重心下移到社区居委会,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建立居民自治章程,要求在2003年上半年100%的社区居委会建立居民自治章程,强化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和"文明社区"等建设重要内容,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居委会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七、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要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如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有单位的单位负责,无业人员和纯居民由区财政负责等。要完善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如购买"母子福利险"、"独生子女少儿乐险"等。民政部门要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分配集体收入、享受集体福利、住房、培训、就业、就医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
八、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逐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现居住地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计生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要加快信息管理网络化进程,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建立适应现居住地管理的人口信息网,把现居住地管理的重点、难点工作和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要稳定和加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服务机构,努力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选配好各级计生机构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计生机构的领导岗位。区、街道、居委会要设有计生机构,并按有关要求,配齐、配好各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生协会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成立4-5人计生服务队;各社区居委会增配1-2名计生协管员;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增加人员,经费在街道财政中统筹安排。
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积极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奖励和生活补助方面的优惠政策,如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要继续落实执行好市计生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2〕39号)提出的实施办法。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年满5年的,每年可享受外出休养10天(年休假不计)。
十、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确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经费,要解决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吃"皇粮"问题。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