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粤人社规〔2018〕13号文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06%、0.12%、0.18%、0.24%、0.3%、0.36%、0.39%、0.42%。同时,对执行上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八类行业,其基准费率仍按0.4%执行。
二、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40%,下调后实际缴费费率高于0.4%的,仍按0.4%执行。
三、建筑业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暂不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四、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