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124号关于日租房监管多管齐下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提案的办理复文
委员姓名: 王红岩
提案编号:区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24号
主要内容:
一、“日租房”的概念和基本现状。
日租房也叫短租房、家庭旅馆、移动公寓、日租公寓、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与传统的星级酒店相比,在硬件配套设施上毫不逊色,部分房型还配有厨房厨具可做饭。日租房的最新发展形式是用家庭旅馆的形式来经营。但因为是新兴行业,很多行业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目前,绝大多数日租房都是处于地下状态,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种新兴房屋租赁业态,最大特点是方便快捷、价格低廉、按日结算。近年来,在各皇姑区的繁华区域,如商场、车站、学校周边等地大量出现。连日来,笔者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皇姑区走访调查,发现这些日租房均属违法经营,它们不仅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无需登记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而且存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隐患,但这并不影响日租房的火爆。一位日租房老板说,正规酒店虽然不少,但目标群体以中高端消费者为主,日均价格在200元左右。而日租房,每天只要几十元,住得久些还可以优惠。如此悬殊的价格,对于消费者来说,相当有吸引力。调查发现,皇姑区日租房生意火爆,有的重点地段,需提前几天预定。日租房主要集中在几个地方,一是高校周边,主要瞄准大学生群体,通常由民房改建,日租价格在100元左右;二是车站附近,也是由普通民房改建,目标群体以外地人居多,日租价格在80元左右;三是商贸区范围,主要位于北行、乐天百货等地方,一般由商品房或写字楼改建,日租价格在100元左右。 许多日租房经营者只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治安问题,这类日租房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处。而且同一把钥匙在许多人手中传来传去,容易引发盗窃案。楼房的原有格局被不合理分割,未经消防审验,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日租房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给管理造成一定难度。
二、建议:
1、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责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
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2、严禁违法建设出租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对违法建设出租,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以教育为主;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同时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对申请租用(或自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的,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基层管理服务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已经租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3、严禁违法租赁行为
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房屋)、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
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4、加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日租房屋集中地区的社区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规定或成立出租房主协会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自治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搭建房屋租赁平台、引入专业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组织化、集中化管理;建立出租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投诉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5、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出租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社区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重大案事件。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居住需求纳入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积极提供合法、规范、廉价的出租房源,从源头上、根本上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当前相关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日租房集中地区的街道社区以及社区民警应加强巡查工作,将“日租房”管理纳入工作范畴,以确保入住人员的安全,加强教育宣传,让广大民众充分认识“日租房”的安全隐患,对经常日租的人员应予以密切关注。
承办单位:皇姑公安分局
经办人姓名:施春雷
联系方式:8***07653
办复情况:
您提出的对“日租房”监管多管齐下,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具备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床铺供旅客住宿,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旅馆业作为特种特行经营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审批的前提条件需有消防审批手续。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大城市和旅游热点地区出现了以小时、日为单位收费的日租房服务,皇姑区商业圈内和各大院校周边的公寓里也有日租房在经营,日租房经营者从数个公寓房主手中租下房间,将房间内部改造成可以住宿的形式,为住宿人员提供有偿住宿休息服务,因日租房经营者租来的房间分散在公寓各处,不是相对集中,消防部门不能为这些分散的房间进行消防验收,因没有消防验收手续,故日租房经营者不能到公安机关办理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因日租房是新兴的经营模式,且收费方式和旅馆业一样,前几年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对日租房按照“黑旅店”进行过处罚和取缔,但此做法遭到政府和社会的抵制,相关法律人士和舆论都对此进行了研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出台,
《建议》中第一、二、三、五条都是对出租房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议》涉及出租房的各种问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有详细规定,此工作由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负责。
日租房经营者利用租来的房屋进行日租房经营,在没有日租房相应的法规管理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只能对其按出租房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就是日租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填写出租房协议书,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报当地派出所备查。
现皇姑区的日租房主要集中在北行的中乾大厦、海丽德大厦,目前黄河派出所已在每个大厦专门安排一个社区民警结合大厦物业对日租房按出租房进行管理。每个日租房经营者在属地派出所都进行网上招住名称和房间号码及数量登记并建立日租房业主群,派出所不定期的进行日租房业主培训和教育大会,特别是每遇有国家、政府重大会议和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时,派出所在业主群进行特别提示和督促,日常检查更加频繁和严格。
针对租住日租房的人员层次和容易藏污纳垢的现象,属地派出所和分局治安部门经查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2018年初至今,通过针对日租房检查和群众举报,在日租房内查获吸毒人员两伙,处罚吸毒人员5人;查获卖淫嫖娼案件一起,处罚卖淫嫖娼人员3人,并对该日租房经营者进行布控抓捕,拟按容留卖淫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日租房管理模式,相信上级部门会进行认真的研判、论证,制定出一个可行的规章予以实施。
感谢您对皇姑公安分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代表意见: 满意
办复日期: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