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收回国有土地
18日上午,金湾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非法占用的位于金湾区三灶湾垦区的一百余亩鱼塘进行了强制腾退。
据了解,自1996年以来,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磨刀门公司)陆续将国家所有、由国土部门委托其经营的三灶湾养殖围向外发包。2007年底,伍某某将其从磨刀门公司承包的一部分鱼塘分包给本案被执行人罗某某。2009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到期,磨刀门公司决定收回鱼塘,不再续签合同。2010年3月23日,伍某某向金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某退还分包的鱼塘。经审理,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湾垦区内南三片(十至十七格地)第一排至第八排共558亩的鱼塘,并将鱼塘交回给伍某某。
因罗某某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伍某某遂向金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6月27日,金湾区法院向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并于2013年7月1日发布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及相关非法占用人员于2013年7月8日前自行退出上述养殖塘,但罗某某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做工作无效,7月15日,金湾区法院依法对罗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7月18日上午,在向被执行人家属宣读搜查令后,法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清点,一一登记造册并全程录像。经司法所人员见证后,所有财物分类打包装车存放。同时,专业水产捕捞人员对罗某某非法占用的三口鱼塘里的水产品进行捕捞清理,共捕捞三百多斤鱼类,现场称重登记并由公证员公证后,交由水产收购商收购,所得款项由金湾区法院提存。之后,金湾区法院安排勾机对三口鱼塘进行了破拆。经过三个多小时不间断作业,强制执行行动顺利结束。
此次行动是金湾区法院近年来最大规模的强制执行行动,既彰显了法院保护国有财产、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与执行力,也充分体现了文明执行、规范执行、妥善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人本精神,为下一步磨刀门公司养殖围腾退系列案的强制执行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