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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增府办规〔2020〕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犯罪,维护土地矿产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奖励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与监督项目经费中统筹解决,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1.非法采矿的;

  2.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

  3.非法勘察矿产资源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其他矿产违法行为。

  (二)本办法出台后新增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非农村住宅类用房),违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非农村住宅类用房)、建坟,违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5.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生在增城区辖区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的事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五)举报人为实名举报,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前主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不予奖励: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接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举报事项事先已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

  (四)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五)举报人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举报方式

  第九条 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向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广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跨地级以上市或重大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举报。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后,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且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接待来访举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111接待室;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执法科,邮编:511300;

  (二)拨打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020-82629810进行举报(限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三)通过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子邮箱(tdzfjcdd@163.com)进行举报。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以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对第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对第五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500 元。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针对举报查证属实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奖励实施部门接到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奖励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奖励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实名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开户行、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如国家出台的相关奖励制度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按国家奖励标准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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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0:38:3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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