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根据中央、省、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结合中心实际,现就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一旦发现涉及非法中介参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对骗提骗贷后住房公积金没有追回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追回。
二、对涉嫌伪造使用虚假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婚姻证明等证明材料的,一旦发现立即留存有关原件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三、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职工采用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取消五年内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已经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退回。对拒不退回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同时,落实专人负责,继续***,直至追回为止。骗提骗贷职工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向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单位的,向其本人送达律师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化分中心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