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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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09月25日发表
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7〕46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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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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