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农业税 征收 管理 办法 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粤财农[2003]2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实行单一税种。
第三条 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计税土地范围。
经合法征用的计税土地,但征地合同中未明确耕地占用税谁负担的,由原用地单位继续负担计税土地的农业税;历年经国土部门批准征占但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税土地,继续保留计税面积,税负由征占单位或个人承担,待补缴耕地占用税后予以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占地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核减原纳税人的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
(一)国家、集体历年依法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已经批准免税的,或经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二)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建设,标准内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损毁的应税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对已核减应税土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农业税计税产量按1998年(含当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包括原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应税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税产量全区统一核定为每亩1300公斤。
第五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每50公斤稻谷45元,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后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农业税税率按省统一规定调整为6%。取消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七条 取消经批准用地征收的一次性农业税。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入库的不再退还。
第八条 农业税负担水平保持相对稳定。财政征收机关对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调出、调入的变化,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计税土地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农业税减免分为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由区财政局按上年农业税征收总额3%的比例列入年初预算,重点用于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由区财政局按上年农业税征收总额7%的比例列入年初预算,并按《广东省农业灾歉减免办法》进行分配、管理,减免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和灾歉减免资金由区财政每年根据全区纳税困难户的情况,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减免原则安排使用。
第十条 水利大堤外的堤外计税土地,由于“税跟田地走”而增加负担的,经纳税人申请,当地财政所审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在计征核定征收的年度任务时核减50%应征税额。
第十一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按下列征管办法执行:
(一)农业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二)纳税人以股份社、其他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农业税以货币形式征收,年度应征税额由区财政局下达到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下达到各纳税人。
第十二条 区级农业税征收经费按区级农业税分成总额的1.5%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列支;各镇、街道的征收经费由各镇、街道按本镇、街道农业税分成收入总额的5%计提征收经费。
征收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办公用品支出及农业税征管专业会议等费用。
(二)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三)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四)按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五)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助、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六)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七)直接用于农业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原始凭证;各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票证领发制度,确定专人、专库或专柜管理票证,建立票证账册,详细登记各种票证份数、编号及收、付、存情况。领***证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发现短页、编号错误时应缴回区财政局封存统一保管。
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结报缴销制度,各征收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期限填写“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单”,逐级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票证进行认真的审核,发现有错号、缺号、涂改等情况,查明原因,予以及时处理。区财政局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报批手续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报告,经本级政府领导和区财政局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票证的丢失或人为造成的损坏,应立即报告,组织力量查找并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事后要逐级写出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票证,不得互相代替;
(二)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证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用白条、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开给税票;
(三)使用票证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颠倒填写;
(四)填开票证使用计算机打印全份或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双面复写全份;
(五)填开票证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严禁擦、刮、挖、补、改;
(六)作废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向区财政局缴销。
第十六条 各种征解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办法,按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政策交纳了本年度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的,均以半年核定计算征缴。2003年度农业税任务按本办法实施前后的计税办法分别计征核定后,多收的退回纳税人,少收的由纳税人补缴。
第十八条 各征管机关要规范农业税的管理,依法治税。对无故拖欠、抗缴农业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农业税费。区政府2002年印发的《顺德市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发[2002]36号)及《关于经批准征用土地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顺府发[20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