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综城强催字〔2019〕31001号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西华路75号之二南侧违法建设责任人:
经查:西华路75号之二南侧有一简易结构的建筑物,面积135.1平方米,建设时间为2010年之后,建设时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经调查及依法公告等程序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人,也没有责任人来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建筑物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公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综违建处字〔2018〕9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面积135.1平方米,整饰现场的行政处理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城强催字〔2019〕31001号)。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彩虹街执法队(地址:周门南路27号五楼,电话:81020619)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在接到上述《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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