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武穴实际情况,修订起草了《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30日。
通讯地址:武穴市城东新区行政中心
邮编:435400
电话:0713-6222098
电子邮箱:997895834@qq.com
武穴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黄冈市区政府公共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武穴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今后在我市设立并从业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政府公共性资金是指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公共性资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和专项维修基金以及可以在商业银行存储的其他财政间隙资金。
第四条 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的信贷投放情况,分配、调整政府公共性资金在各银行机构存放额度,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确保公共性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存贷挂钩。以各银行机构对我市的信贷投放贡献为依据,测算政府公共性资金在各银行机构应存额度,让贡献大的银行业机构获得更多政府公共资源。其存款利率由市财政局与银行机构协商确定。
(三)合理分配。依据各银行机构对我市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贡献度,分配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额度。
(四)定向倾斜。每次从当期可调控的政府公共性资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数量资金作为激励资金存放到对应银行业机构,或就某专项工作给予相应的资金扣减。
(五)定期考核。正常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分别以季末的信贷投放数据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为依据,测算、形成公共性资金存放方案,并于当月25日前调整到位。
第五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市政府公共性资金进行考核、调整,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统一进行考核和实施。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财政局、税务局、人行武穴支行、银保监组等单位共同组成。
(一)人行武穴支行、市银保监组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提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情况,于每月的15日前报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统计核实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期内的综合情况、纳税总额排名并评价。
(二)市金融办根据人民银行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计算出各银行可分配的政府公共性资金份额,并于每月的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计算出的各银行可分配的政府公共性资金份额,结合已在各银行机构存放的公共性资金情况和当月可分配的公共性资金额度,制订出调整、存放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四)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并提交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领导对调整方案进行签批;
(六)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根据市领导审定签批的方案,落实到位。
第六条 对未到期存款实行过渡措施。
(一)未到期上述资金暂不作调整,但计入该存款银行应存公共性资金总额,超过应存额的,到期后调出。
(二)已到期存款和将到期存款,各单位不得自主续存,统一由市政府联席会议统筹调整。
第七条 对农发行公共性资金调整及存放,由市政府根据其贷款发放、任务完成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八条 上级机关对公共性资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存放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武穴支行、市银保监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综合评价办法
2022年3月31日
武穴市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指标评价主要五个方面:一是信贷投放贡献度,45分;二是存贷比情况,25分;三是普惠小微贷款贡献度,10分;四是财政考评情况,10分;五是可变更指标(税收贡献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市政府重点工作等),10分。合计分值100分。
二、评价方法
(一)信贷投放贡献度
1、贷款余额分值15分。以截止计算期时贷款余额最高的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占比,依此计算各行得分。
贷款余额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贷款余额/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最高贷款余额)×15分
2、当年新增贷款分值30分。以截止计算期时当年新增贷款最多的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占比,依此计算各行得分。
当年新增贷款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最多)×30分
(二)存贷比情况
1、余额存贷比分值10分。以截止计算期时各银行机构存贷比为计算依据。存贷比100%为界限,超过100%,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上限最多增加该指标总分数的20%,即2分。存贷比100%以下最接近100%的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占比,依此计算各行得分。
余额存贷比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余额存贷比/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最高余额存贷比)×10分
2、新增存贷比分值15分。以截止计算期时各银行机构新增存贷比为计算依据。新增存贷比100%为界限,超过100%,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上限最多增加该指标总分数的20%,即3分。新增存贷比100%以下最接近100%的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占比,依此计算各银行机构得分。
新增存贷比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新增存贷比/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最高新增存贷比)×15分
(三)当年新增普惠小微贷款情况
当年新增普惠小微贷款分值10分。以截止计算期时当年新增普惠小微贷款最多的银行机构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占比,依此计算各行得分。
当年新增普惠小微贷款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普惠小微贷款/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普惠小微贷款最多)×10分
(四)财政综合评价情况
财政综合评价分值10分。以截止计算期时市财政局负责对银行机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价评分。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内控水平。服务水平主要包括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分账核算服务水平、资金对账服务水平、技术支持服务水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资金存储利率,存储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并按利率水平排名赋分。以截止计算期时财政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银行机构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占比,依此计算各行得分。
财政综合评价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财政综合评价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最高财政综合评价得分)×10分
(五)可变更指标
可变更指标分值10分。根据日常市委市政府工作需要,调整考核指标激励银行机构,可变更指标包括税收贡献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市政府重点工作等实际情况变更。以截止计算期时可变更指标得分最高的银行机构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占比,依此计算各行得分。(其中税收超过1000万元,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多增加指标总分数的20%,即2分。税收1000万元以下最接近1000万元的银行机构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100%基数计算出每个银行机构占比,依此计算各银行机构得分。)
可变更指标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可变更指标得分/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最高可变更指标得分)×10分
三、评价期与评价结果运用
对本办法管理的公共资金和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资金定期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分别以3月、6月、9月、12月末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资金存放调整方案,于次月25日前调整到位。
四、专项挂钩评价方法
每次从当期可调控的政府公共性资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专项挂钩资金存放到对应银行业机构,或就某专项工作给予相应的资金扣减。
(一)对新设立的银行业机构。第一年给予一定额度公共性资金存款支持,开办满一年后纳入统一考核,进行动态调整。
(二)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承担重要任务的银行机构,按其完成任务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三)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对无故抽贷、压贷、断贷的银行,可视情节相应扣减其存放资金额度。
(四)对人为压票、拖延执行财政票据或拒不执行财政票据的银行,当期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相应扣减其已存放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