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盐府办〔201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区政府直接管理的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首长(以下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区监察局依其职责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五条 区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区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行政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本年度本单位发生的首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鼓励区属单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六条 被诉区属单位本年度发生10宗及以下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不低于50%;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宗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5宗。区属单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高于50%的,将作为本年度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评加分项的依据。
第七条 区属单位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书面报请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应同时报送区监察局、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行政首长除本人出庭应诉外,可以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律师一同出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
第九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行政首长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和工作责任;
(二)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当认真研究案情,熟悉掌握相关案情和法律规定,积极应对庭审发问和辩论。
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一条 行政首长应当按时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纪律,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树立和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区法制办,以便于区法制办指导和协调应诉工作。确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3个工作日内将出庭人员名单报送区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报区法制办备案;对于败诉的案件,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撰写结案报告,并同时报送区监察局、法制办备案。
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区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本单位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本规定出庭应诉,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且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由区法制办提请区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局根据《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区法制办每年度对行政诉讼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终结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发生重大民事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是指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