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出台企业人才新政十二条
作为省人社厅批复的全省唯一“人力资源要素改革试验区”,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要素配置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海宁市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人才新政十二条,展现三大转变,进一步激发企业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主体作用,吸引各类人才在当地企业创业创新。
一是从奖励个人向奖励企业转变。首次将人才奖励与企业支付薪酬相挂钩,奖励多少主动权在于企业,打破原有“做多做少一个样”一刀切的局面。根据人才的表现,给予当年企业实际支付薪酬的10%作为奖励。同时,引导采用市场化引才手段,鼓励通过人力资源中介引才。
二是从资金补助向建立机制转变。将人才的评价权交给企业,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体系建设,经审批通过后可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培育各类技能人才,对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技能津贴30%、40%、50%给予三年奖励。对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但工作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实际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土专家”可以通过“潮乡特支人才”评价获得政策支持,一类人才比照博士,二类人才比照硕士。对用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实际支出经费20%奖励。
三是从侧重引才向引才育才留才并重转变。通过建立企业集合年金制度,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留住优秀人才提供又一支持和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的子女,由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入学;对高层次人才在海宁首次购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50%的限额补贴。通过解决住房、子女就学问题留住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