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中省市相关驻邻单位:
《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现“移得出、留得住、能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参照《邻水县向阳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邻府发〔2015〕50号),结合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水河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要求。
(二)以农为主,以土为本与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
(三)服从移民安置规划与尊重移民意愿相结合。
(四)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农业生产安置与自谋出路安置相结合。
(五)移民安置与实施乡村振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结合。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高滩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及县级相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负责指导落实。
第四条 移民安置后,由涉及的村组将移民搬迁人口、移民安置去向等资料报高滩镇人民政府,高滩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建立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 移民人口及实物认定
第五条 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水河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发布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认定为移民。
自发布《封库令》之日起至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实施办法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人口和新出生的人口,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认定为移民。
第六条 发布《封库令》之日起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实施办法之日止,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移民:
(一)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人员及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三)已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招公聘但户籍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
(四)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其他不能认定为移民的人员。
第七条 以县人民政府对《高滩镇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报告》批复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实物认定,以实际核实为准。
第三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多渠道、多门路安置农村移民。
第九条 农村移民安置程序:
(一)移民提出书面申请,经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高滩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
(三)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或换发必要的证件。
第十条 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等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土地调整落实后,由高滩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林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的依据。由高滩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移民户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应向高滩镇人民政府上交过去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等相关证件和手续。
第十一条 高滩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好移民的入户、入住和子女的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二条 高滩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落实对移民的帮扶责任制,帮助移民搞好生产和生活。
移民安置后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三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注销或变更相关的原有证件),落实生产安置、领取补偿补助费后,不得借故拖延搬迁、拒迁、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 参照《***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将农村搬迁和生产安置移民参照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给予补助,每人每月50元,期限20年。
第一节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移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
(一)总数控制。生产安置人口=征收耕园地面积÷征地前被征用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耕园地总面积÷农业人口。自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实施办法之日止,新增人口不再进行生产安置。
(二)确定原则。生产安置人口确定应遵循占地的搬迁户优先,按占地面积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确定;由高滩镇人民政府按政策和上述原则落实到人后按程序上报确认。
第十六条 调地安置是指按照规划的调地安置标准,通过调剂一定数量的耕地对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耕地调剂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划报告》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调剂耕地的原则及要求:移民生产用地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落实到人头,落实到田边地块。安置地村、组调剂给移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应与安置地原农户基本相当;移民生产用地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成块连片,方便移民耕作。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安置调地标准所调生产用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的16倍确定,在签订农业生产安置协议后,由高滩镇人民政府划拨给安置地村民小组(从征用地土地“两费”中列支),用于统筹解决安置地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 调地安置办理步骤:
(一)在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高滩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生产安置移民与接收地村、组签订对接协议;
(二)接收移民村组按对接协议给移民划拨生产用地;
(三)换发土地承包证;
(四)高滩镇人民政府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 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不要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移民自主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家庭成员中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农村移民自谋出路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不要生产用地和宅基地,自行安排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家庭成员中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第二十二条 选择自谋职业或自谋出路的农村移民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城区及乡场镇内有自主产权的固定住房及门市的;
(二)家庭主要成员有国家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式职工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
(三)家庭主要成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照齐全,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职业证书,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
(五)有稳定收入来源,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未间断的;
(六)其他符合自谋职业或自谋出路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移民自谋职业或自谋出路安置办理步骤:
(一)农村移民向高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高滩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高滩镇人民政府对《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高滩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凭经公证的《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协议》到高滩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5000元/亩)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不要生产用地和宅基地,选择依靠亲友解决生产生活资料,在规划的移民安置区域外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选择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其亲友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高滩镇人民政府应出具接纳其入户和解决其农业生产资料的相关书面证明,并按规定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投靠本县之外亲友的,需有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办理步骤:
(一)移民向高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由高滩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高滩镇人民政府对移民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接收安置协议》,高滩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从农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安置地户口簿等证件和公证书,到高滩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5000元/亩),用于统筹安排移民生产生活。投亲靠友的,由高滩镇人民政府交给接收地村民小组。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无土安置,是指移民自愿不要生产用地和宅基地依靠亲友解决其长久生活、居住条件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 选择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移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投靠的亲友确有供其长久生活、居住的条件;
(二)其投靠的亲友应出具自愿抚养、赡养该移民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经公证机构公证;
(三)其投靠的亲友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出具审查、确认意见。县外投亲靠友的,还需提供其亲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第二十九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办理步骤:
(一)移民向高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由高滩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高滩镇人民政府对移民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迁出地高滩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安置地户口簿等证件和公证书,到高滩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5000元/亩),高滩镇人民政府查验该移民户原住房全部拆除后,将上述移民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该移民户或抚(扶)养、赡养人。
第三十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实施办法之日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移民,自愿申请不作其他生产安置,不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月发给养老保障金的安置方式。移民安置养老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养老保障资金的发放标准为510元/人*月(参照川扶贫发〔2018〕9号文执行,如有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从移民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该移民去世。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领取的余额仍按原审定的土地“两费”标准计算,不得计列调整标准后增加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办理步骤:
(一)农村移民向高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申请书》,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二)高滩镇人民政府对《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三十二条 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高滩镇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集中供养安置办理步骤:
(一)农村移民向高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集中供养安置申请书》,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二)高滩镇人民政府对《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集中供养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高滩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集中供养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二节 搬迁安置
第三十四条 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建房安置、分散建房安置、自主择址建房安置三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移民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与生产安置方案相接合。
第三十六条 移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按程序审批,一经批准,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移民集中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屋房设计、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移民房屋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到规划建设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第三十九条 集中安置是指移民户在集中安置点按统一规划设计户型,由移民户自建或联建的搬迁安置方式。由高滩镇人民政府结合生产安置方案进一步落实到户。
第四十条 移民集中安置点人均宅基地面积按30㎡/人控制(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控制,4人户按120㎡控制,5人及5人以上户按150㎡控制),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2人及2人以下户按2人计算,不得超过120㎡控制;3人户按3人计算,不得超过180㎡;4人户按4人计算,不得超过240㎡,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不得超过300㎡)。对因安置房未建成而不能入住的被拆迁户(拆迁户自身原因不进住的除外)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次性支付1年的过渡费,即家庭人口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并按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即:家庭人口1—3人的600元,4人的800元,5人及以上的1000元。
第四十一条 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场地平整,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由高滩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设计按相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集中建房安置程序
(一)移民向高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集中建房安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高滩镇人民政府对《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集中建房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高滩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集中建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四十三条 分散安置点应选择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在生产安置地附近,按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及程序和移民安置协议办理,按户平5000元一次性补助基础及公用设施建设费,建房标准按照第四十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选择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程序
(一)移民向高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高滩镇人民政府对《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高滩镇人民政府与农村移民签订《清水河水库工程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三节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标准
第四十五条 补偿补助范围:
(一)已勘测定界的清水河水库征地范围和施工临时用地范围;
(二)移民工程中集中安置点及对外连接工程用地范围;
(三)交通设施、水利水电设施、管道设施等专项设施改复建用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 补偿补助依据: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确认的土地、零星树木、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成果作为补偿补助依据。
第四十七条 补偿补助标准
征收耕(园)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的1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收耕(园)地补偿费标准减半计算,临时用地按我县临时用地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地上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1、***2的标准计算补偿,未包含的其他室内设施按1500元一次性补偿。
第五十条 青苗费按年产值的60%予以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费按占地时间实行季节性补偿。
第五十一条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高滩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利用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树竹,能移栽的自行移栽,必须砍伐的自行砍伐,适当补偿移栽费和砍伐费,补偿标准详见***3。
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4的标准补偿。未达到成片种植(0.5亩以下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第五十二条 征收鱼塘按其水面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不再补偿青苗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2的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塘(鱼塘)、库、堰的开挖费按1000元/亩的标准补偿。
第五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构建筑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3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3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第五十五条 被征占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征占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安置使用后,剩余部分交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经高滩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移民房屋搬迁奖
(一)被搬迁户自接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元/㎡;
(二)被搬迁户自接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元/㎡;
(三)被搬迁户自接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元/㎡;
(四)其余情况一律不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移民征地补偿奖励。具体标准为:在20日内(含20日)完清手续的,占用的耕地按17000元/亩奖励(非耕地减半);在40天内完清手续的,占用的耕地按15000元/亩奖励(非耕地减半);60日内完清手续的,占用的耕地按13000元/亩奖励(非耕地减半),超出60天签订协议不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阻挠移民搬迁安置、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现行成本价扣除折旧费后予以补偿。
第六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按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影响区和工程占地区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1
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征地地面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备 注 | |
1 | 框架结构 | 900 |
| |
2 | 半框架结构 | 830 |
| |
3 | 砖混结构 | 750 |
| |
4 | 砖(石)木结构 (含穿斗、条石房) | 550 |
| |
5 | 土(墙)木、木结构 | 400 |
| |
6 | 彩钢房 | 300 |
| |
7 | 简易结构(含畜禽圈) | 150 |
|
注:主体房屋层高不足2.2米,但高于1.2米的,按对应房屋结构标准减半补偿
***2
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征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
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围墙 | 乱石、土围墙 | 平方米 | 30 |
|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50 |
| |||
2 | 院坝 (晒坝) | 三合土 | 平方米 | 25 |
|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35 |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30 |
| |||
土坝 | 平方米 | 6 |
| |||
3 | 粪池 | 土粪池 | 口 | 50 |
|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口 | 100 |
| |||
条石粪池 | 口 | 200 |
| |||
4 | 山茅坑 |
| 口 | 50 |
| |
5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300 |
| |
条石水井 | 口 | 800 |
| |||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 口 | 800 |
| |||
机井 | 口 | 1300 |
| |||
6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1000 |
|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1400 |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2000 |
| |||
7 | 沼气池 | 产气沼气 | 口 | 2500 |
| |
未产气沼气 | 口 | 1000 |
| |||
8 | 鱼池、水池(埂) | 浆砌鱼池 | 立方米 | 110 |
| |
砖石砌筑鱼池 | 立方米 | 110 |
| |||
土鱼池 | 立方米 | 70 |
| |||
9 | 堡坎 | 条石、砣石堡坎 | 立方米 | 130 |
| |
砼 | 立方米 | 150 |
| |||
乱石堡坎 | 立方米 | 60 |
| |||
水泥砂浆砌 | 立方米 | 80 |
| |||
10 | 缸 | 砖、石、混凝土缸 | 立方米 | 120 |
| |
11 | 地窖 |
| 口 | 150 |
| |
12 | 灶台 | 单眼灶 | 个 | 100 |
| |
双眼灶 | 个 | 200 |
| |||
土灶 | 个 | 50 |
| |||
红砖砌灶 | 个 | 200 |
| |||
磁砖灶、水泥灶 | 个 | 200 |
| |||
节能灶(含设施) | 个 | 200 |
| |||
13 | 水管 | 钢管 | 米 | 10 |
| |
胶管 | 米 | 10 |
| |||
14 | 粮仓 |
| 立方米 | 100 |
| |
15 | 门窗吊顶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00 | 不锈钢卷闸门增加10元 | |
铁门、包门 | 扇 | 150 |
| |||
防盗门 | 扇 | 500 |
| |||
铝合金窗、塑钢窗 | 平方米 | 90 |
| |||
防盗网(栏) | 平方米 | 30 |
| |||
吊顶 | 平方米 | 50 |
| |||
壁柜 | 平方米 | 80 | 木板制作,卧室、厨房 使用,不可移动 | |||
包窗、隔断、铁栏、护栏 | 平方米 | 30 | 不锈钢材质的增加30元 | |||
16 | 地板砖、内外墙瓷砖 | 地板砖 | 平方米 | 30 |
| |
大理石、水磨石地板 | 平方米 | 25 |
| |||
内、外墙瓷砖 | 平方米 | 20 |
| |||
17 | 仿瓷涂料 |
| 平方米 | 2 |
| |
18 | 陶瓷用具 | 浴缸 | 个 | 300 |
| |
坐式便池缸 | 个 | 150 |
| |||
蹲式便池缸 | 个 | 100 |
| |||
面盆 | 个 | 80 |
| |||
19 | 水沟盖板 |
| 平方米 | 15 |
| |
20 | 现浇 | 房盖现浇 | 平方米 | 50 |
| |
21 | 砖、石、混凝土柜 |
| 立方米 | 200 |
| |
22 | 沟渠 | 衬砌 | 元/米 | 50 |
| |
未衬砌 | 元/米 | 30 |
| |||
23 | 窑 | 砖瓦窑 | 座 | 2000 |
| |
石灰窑 | 座 | 1300 |
| |||
焦窑 | 座 | 1000 |
| |||
24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道 | 1500 |
| |
木大门 | 道 | 800 |
| |||
25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60 |
| |
钢架 | 平方米 | 100 |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50 |
| |||
26 | 水塔 |
| 立方米 | 200 |
| |
27 | 地基 | 水泥混凝土现浇 | 平方米 | 80 |
| |
条石 | 平方米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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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征地地面零星林木补偿
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橘 | 幼苗 | 定植3年以内 | 株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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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树 | 定植3年上 | 株 | 25 |
|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70 |
|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株 | 100 |
| ||||
衰果 |
| 株 | 60 |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枇杷、梅子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 1米以下 | 株 | 0.5 |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 1米以上未产果 | 株 | 25 |
|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株 | 70 |
| |||
盛果 | 挂果12年以上 | 株 | 100 |
| ||||
衰果 |
| 株 | 60 |
| ||||
3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以上 | 株 | 80 |
| ||
中产 | 地径在2厘米 以上-5厘米 | 株 | 50 |
| ||||
挂果 | 地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 | 株 | 30 |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株 | 5 |
| ||||
4 | 香蕉、芭蕉 | 挂果 |
| 株 | 20 |
| ||
苗 |
| 株 | 5 |
| ||||
5 | 板栗、核桃、花椒 | 定植未挂果幼苗 | 定植3年以内 | 株 | 15 |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株 | 20 |
|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80 |
|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株 | 150 |
| ||||
衰果 |
| 株 | 80 |
| ||||
6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高度1米以下 | 株 | 2 |
| ||
产叶桑 | 初产叶 | 株 | 5 |
| ||||
中产叶 | 株 | 10 |
| |||||
盛产叶 | 株 | 30 |
| |||||
老化树 | 株 | 20 |
| |||||
7 | 油茶、油桐、乌桕 | 幼树 | 未产果 | 株 | 3 |
| ||
小树 | 初产果 | 株 | 10 |
| ||||
中树 | 中产期 | 株 | 20 |
| ||||
大树 | 盛产期 | 株 | 30 |
| ||||
老化树 | 株 | 20 |
| |||||
8 | 竹林 | 25根以上 | 笼 | 50 |
| |||
10-25根 | 笼 | 30 |
| |||||
10根以下 | 笼 | 15 |
| |||||
9 | 用材林木 | 松、杉、柏、桉等 | 胸径20厘米以上 | 株 | 30-50 |
| ||
胸径10-20厘米 | 株 | 20 |
| |||||
胸径5-10厘米 | 株 | 10 |
| |||||
|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5 |
| |||
10 | 薪炭林木 |
| 按实际估产 | 公斤 | 0.5 |
| ||
11 | 银杏、桂花、其它园林乔木树种 |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100 |
| ||
| 胸径5-10厘米 | 株 | 150 |
| ||||
| 胸径10厘米以上 | 株 | 200 |
| ||||
12 | 草本花卉 |
|
| 窝 | 2 |
| ||
13 | 灌木 |
|
| 窝 | 2 |
| ||
附件4
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征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
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 血橙 脐橙 夏橙 椪柑 香柚 柑橘 | 幼苗 | 定植3年以内 | 亩 | 2000 | 不另支付青苗补偿费、砍伐费或移栽等费用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亩 | 3000 |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6000 |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亩 | 8000 | |||||
衰果 |
| 亩 | 5000 | |||||
2 | 桃子 樱桃 李子 梨子 苹果 杏子 柿子 青枣 李子 梅子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200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 亩 | 3000 |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亩 | 6000 | ||||
盛果 | 挂果12年以上 | 亩 | 8000 | |||||
衰果 |
| 亩 | 5000 | |||||
3 | 枇杷 樱桃 | 幼苗 | 定植3年以内 | 亩 | 20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亩 | 3000 |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6000 |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亩 | 8000 | |||||
衰果 |
| 亩 | 5000 | |||||
4 | 葡萄 | 盛产 | 胸径在5厘米以上 | 亩 | 8000 | |||
中产 | 胸径在2厘米以上-5厘米 | 亩 | 6000 | |||||
挂果 | 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 | 亩 | 5000 | |||||
幼树 | 胸径在1厘米以下 | 亩 | 2500 | |||||
5 | 香蕉 芭蕉 | 挂果 |
| 亩 | 3500 | |||
苗 |
| 亩 | 2000 | |||||
6 | 板栗 核桃 花椒 | 幼苗 | 定植3年以内 | 亩 | 2000 | 不另支付青苗补偿费、砍伐费或移栽等费用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亩 | 3000 | |||||
产 果 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6000 |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亩 | 8000 | |||||
衰果 |
| 亩 | 5000 | |||||
7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2000 | |||
产叶桑 | 初产叶 | 亩 | 3000 | |||||
中产叶 | 亩 | 4000 | ||||||
盛产叶 | 亩 | 5000 | ||||||
老化树 | 亩 | 3000 | ||||||
8 | 油茶 花椒 油桐 乌桕 等 | 幼树 | 未产果 | 亩 | 2000 | |||
小树 | 初产果 | 亩 | 3500 | |||||
中树 | 中产期 | 亩 | 4500 | |||||
大树 | 盛产期 | 亩 | 5000 | |||||
老化树 | 亩 | 3500 | ||||||
9 | 竹林 |
| 亩 | 2500 | ||||
10 | 用材林 | 松、杉、柏、桉等 | 胸径20厘米以上 | 亩 | 3000 | |||
胸径10-20厘米 | 亩 | 2500 | ||||||
胸径5-10厘米 | 亩 | 2000 | ||||||
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1500 | ||||||
11 | 薪炭林 |
|
| 亩 | 1500 | |||
12 | 灌木 |
|
| 亩 | 3000 | |||
13 | 银杏、桂花、及其它园林、花卉 | 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 | ||||||
解读链接:《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邻水县清水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