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工作规则
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9日
南京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局办理下列案件:
(一)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依法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三条 行政应诉处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办公室扎口负责涉本局案件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的聘请委派工作。
文件审查处负责对市政府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起附带审查的答复工作。
相关处室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应诉答辩和赔偿办理工作。
第二章 作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并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或者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告知。
其他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补正材料,应于当日转交行政应诉处,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五条 行政应诉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区司法局)。
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及专家召开案审会研究。
第七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化解行政争议。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条 行政应诉处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会签,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法定六十日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 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办公室上传至局内网办公平台,分送行政应诉处及相关处室。
行政应诉处收到答复通知书后,在二日内核实复议申请材料,将复议申请复印件送交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条 相关处室在五日内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经其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行政应诉处,并附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处对初步答复意见及相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及时会同相关处室研究。
答复意见经其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相关处室从内网拟稿,报其业务分管局领导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分管局领导会签,由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听取意见的,由行政应诉处牵头联系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应当指派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纠错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要求改进工作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行政应诉处应当及时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处室。
相关处室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向行政应诉处提交落实情况材料,由行政应诉处在法定期限内通报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章 作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由办公室上传至局内网办公平台并通知行政应诉处及相关处室。
行政应诉处在二日内将应诉材料复印件转至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应诉的处室在五日内向局行政应诉处提供初步答辩意见、相关法律依据、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及执法卷宗。
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需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或处室专用印章。
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应诉处牵头,组织业务处室、法律顾问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召开案审会,确定答辩思路。
第十六条 行政应诉处组织局法律顾问,对相关处室提供的初步答辩意见、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卷宗等材料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依据适用的全面性、准确性,并完善行政应诉答辩状,四日内形成答辩状初稿。
第十七条 答辩状初稿、证据目录及相关材料,由行政应诉处从内网拟稿,送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其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答辩内容,形成答辩材料定稿。
答辩材料定稿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行政应诉处负责寄送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应诉工作负责,参与或派专人参与应诉。本局法律顾问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九条 业务处室的分管局领导受本局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的,办公室安排其他局领导代为出庭。
第二十条 对原行政行为是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本局作为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被诉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局行政应诉处拟制答辩状,报分管行政应诉工作的局领导会签,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按时提交给人民法院,并指派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交办案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传〔2018〕10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相关处室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处提交履行生效行政裁判情况的材料,由行政应诉处通报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相关处室会同行政应诉处研究是否诉讼、上诉或申请再审,经分管相关业务处室的局领导和分管行政应诉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四条 委派律师出庭应诉代理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扎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应诉处对行政赔偿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二)有无法律规定不予赔偿的情形;
(三)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六)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二十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赔偿案件,由相关处室在案件受理二十日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行政应诉处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提请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研定。
行政应诉处根据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的意见,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行政赔偿决定书》,由相关处室的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行政应诉处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案件卷宗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试行)》(宁司〔2015〕41号)、《南京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宁司〔2015〕42号)同时废止。
***1、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
2、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3、证据目录格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南京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