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大病医疗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嘉兴日报》讯(记者 张奎超)现行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11月1日起试行。此前市、区有关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将停止执行。
与以前不同的是,大病医疗保险缴费不再按养老金基数来缴,而是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1%、退休(职)人员3%的比例按月向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向地税部门缴费。之前,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无最高支付限额,而《试行办法》规定,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参保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本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对患有恶性***、尿毒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拨付手续后,其半年内的放化治疗、血透费用可视作同次住院医疗费。同时,大病医疗保险还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6元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其中政府资助、基金拨付、单位缴纳每人每月各为2元,单位缴纳部分随同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60%,转往外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试行办法》还规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其他相关规定均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应持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制、所在单位开具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需转往外地定向医院治疗的,须由经治医院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并由职工所在单位、市社保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转院治疗和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另外,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自行建立门诊、小额住院的医疗补助制度,以解决职工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
据介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以此身份退休的人员,也可按照《试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另外,参保单位或个人如需从其他医保办法过渡到此办法,应在11月份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于明年1月1日起按《试行办法》执行。
据了解,目前,市有关部门正按照《试行办法》抓紧做好基金征收、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