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区人大第151号关于小区内文明养犬建议的办理复文
代表姓名: 仇志刚
建议编号: 区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151号
主要内容:
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目前饲养宠物犬的家庭越来越多,但由于养犬规定还未实行规范化管理,再加上有些居民自身素质还未达到一定水准,所以造好现在小区内养犬还不规范,小区内狗的粪便到处都是,给小区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还有扰民伤民现象发生。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居民文明养犬意识,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建议在小区内一定要文明养犬。
一、请自觉遵守《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不得饲养法律规定的禁养犬只;
二、请按期为犬类注射狂犬病免疫疫苗并进行体检,关爱犬类健康的同时也为他人的人身健康负责;
三、请不要让爱犬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和处置,保持好城市环境卫生;
四、请看管好自己的爱犬,要束好犬链,避免近距离接触老人、儿童、孕妇等人群,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承办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经办人姓名: 施春雷
联系方式: 8***07653
办复情况:
2011年5月1日,沈阳市开始实施沈阳市政府颁布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为有效实施养犬管理工作,2011年、2012年为养犬管理工作强力推进年,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当年分局为每个派出所购买配置了捕犬工具(手持捕犬套和手持捕犬网)和犬留置笼,分局领导在派出所所长会议上多次强调部署控犬工作,派出所领导也充分重视控犬管理工作,在全分局民警共同努力之下,2011年、2012年皇姑分局养犬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013年至今,控犬工作均为常态管理,控犬管理工作已纳入公安工作绩效考核。沈阳市公安局设立了24小时违规犬举报电话(23505499),并规定有四十八种犬为禁养犬,其中39种为烈性犬,9种为大型犬。在新民市设立了收容、收缴犬只的基地。
皇姑分局治安大队由一名民警兼职和一名社防队员进行控犬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派出所的控犬工作。治安大队有一台控犬车辆,经常在皇姑区区域内用车载广播进行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处置流浪犬和违规犬及禁养犬,尤其针对禁养犬管理力度较大,遇有举报或发现的全部予以处理。
派出所设置专门的办公室和管理人员进行犬证办理工作,加强犬证办理和年检工作;设置违规犬举报电话(派出所公开电话),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涉犬问题报警和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犬扰民和犬伤人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处置。因办案权限问题,此类问题不归分局治安大队控犬部门处理。
通过近今年的控犬工作我们也遇到了很多难题:
一、很多养犬居民不能主动办理犬证,都是在民警***督促或采取严厉措施方式下才被迫办理犬证,对拒不办理犬证的按《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没收犬并罚款的难度很大,常常招致居民的非议。
二、部分养犬居民属孤寡老人或低保户,没有办理犬证的经济条件,而犬又是其精神寄托,依据法规采取没收犬的办法则要死要活的不予配合。
三、现在流浪犬在居民小区很多,且都有居民出于善心喂养,收缴时常有居民阻挠,再则控犬人员没有有效捕犬工具,对于在小区内四处流窜的流浪犬不能有效捕捉,只能捕捉部分进入房间、楼道、狭小空间的犬只。
四、现在一些养犬人缺乏文明养犬意识,在小区内、社区内遛犬不牵领,所遛犬只随意乱跑,不及时清理犬排的粪便,甚至造成犬只冲撞、惊吓居民,冲人乱吠、咬人的情况。因《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此类现象属于应当遵守的范畴,没有处罚规定,发生犬咬、伤人事件报警的,因此类事件属于属地派出所管辖的民事案件。派出所接警后都进行调解工作,对于调解未成的告知当事人到皇姑区法院进行诉讼。犬类随意排放粪便的问题,《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犬主应立即清除。但犬主不清除粪便的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罚责,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现在控犬工作只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工作,应当由政府牵头,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新闻媒体、社区、物业合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职,齐抓共管。
以上各种情况反映了养犬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养犬是个人行为,我行我素,随意性极大,甚至认为控犬法规是弱法,公安机关和政府不能实时来监督处理这些问题。政府和公安机关也确实存在着控犬力量不足的问题,这些都有待于政府加大宣传力度,使养犬人在思想上增强遵守养犬法规的意识,逐渐提高文明养犬的道德修养,同时政府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增加控犬工作的财力、人力、警力的投入,形成全社会良好的养犬秩序。
皇姑分局在今后的养犬管理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养犬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加强犬证办理工作和年检工作,坚持常态管理和集中整治、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在各公园、公共场所张贴、悬挂宣传标语,重点查处公园和公共场所违规遛犬、饲养禁养犬的问题,使皇姑区的养犬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代表意见: 满意
办复日期: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