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88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尚金石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向东郑艺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起诉状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向东、郑艺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尚金石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向东、郑艺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880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72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倩影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尤坚、潘啟荣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