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本市零售商促销广告的公告
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关零售商单位:
近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8号令),对零售商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进行了规范。结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零售商促销广告行为,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作出如下审查提示:
一、零售商利用大众传媒发布或者在销售场所内自行发布的促销活动广告,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广告中对促销活动条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价格、促销商品的数量和范围以及其他促销活动信息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涉及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广告中注明。
受篇幅和时间限制,在大众传媒上发布的广告不能标明全部促销内容的,应当以醒目的字体标明可获得相关信息的途径,如“详见商场海报”、“详情请拨打咨询电话”等。
三、开展限量促销的,应当在广告中标明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活动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全场促销”等宣传用语。广告中标明销售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数量。
四、不得发布虚构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促销广告。不得在广告中以虚构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
各零售商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自觉规范促销活动广告行为,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代理、发布的促销活动广告的审查。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日常检查,对代理、发布虚假促销活动广告的有关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