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004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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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文件依据:1、市政府2002年125号令
2、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一、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3、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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