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时间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应严格把握好以下法定时间:
1、选举日时间。我县确定2021年9月23日(农历8月17日)为全县选举日,同时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2、计算公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计算年满十八周岁年龄以2003年9月23日(农历8月27日)前出生为准。
3、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即9月3日前公布。
4、选民名单申诉与处理的时间。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申诉人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时间。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不含本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不含本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6、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汇总后,应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即9月8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7、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即9月16日前)公布。
8、停止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时间。在选举日(即9月23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9、选区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的时间。各选区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即9月18日前),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特殊情况致使选举无法如期举行的,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举行。投票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然后在各选区公布其当选代表名单。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领导班子换届的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即11月23日前)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