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设嘉兴市人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四个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养和集聚智力资源,激发各类人才的创业创新热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嘉兴市人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四个政策文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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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3〕116号)和《嘉兴市“六化同步”推进人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嘉委办发〔2013〕117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我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每两年选拔30名左右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杰出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员,100名左右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着力培养一批有实力竞争更高层次人才称号、更高水平学术成就的后备人才。同时,每两年确定一批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培养人员,不受名额限制。一个培养周期为3年。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
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省(部)属在嘉有关单位及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嘉兴学院等省市共建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对象包括来嘉兴工作满两年,每年在嘉兴累计工作时间满9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
(二)选拔条件
杰出人才重点资助、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重点资助培养人员应入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期内的重点资助、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国内、省内一流水平。
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创业创新能力强,在市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选拔程序
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培养人员经审核批准,直接列入。杰出人才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
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公告,每两年集中申报、选拔一次。
(二)推荐申报
选拔人员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各学会、协会等学术技术团体或两名以上本学科、本专业专家联名推荐,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推荐条件确定推荐类别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基础上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属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评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建立嘉兴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联席会议予以审议。
(四)审定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人选反馈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并发给本人相应证书。
四、培养支持
(一)加大资助力度。向重点资助培养人员一次性提供8万元的经费资助,并在培养期内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1000元。向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一次性提供5万元的经费资助,并在培养期内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800元。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500元。
(二)鼓励科研攻关。培养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课题,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给予经费资助。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培养人员所主持的其他科研项目、技术攻关课题组织专家评审,给予1-2万元的择优资助。
(三)扶持学术创新。对培养人员自主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对项目开发、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等有重大意义的,所需交通费用予以适当资助,每人每年享受该项资助1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培养人员在SCI、EI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原创性著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人每年享受该项资助1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3万元。
(四)加强配套支持。每年组织培养人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进行访学研修,举办培养人员沙龙、学术技术论坛和其他各类联谊活动。
(五)提供生活保障。重点资助、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在3年培养期内每年享受1次健康体检,在3年培养期内享受1次学术休假。住房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五、管理考核
(一)管理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抓好宏观管理,主要负责政策制订、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重点抓好市杰出人才培养人员的综合管理。
各县(市、区)、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培养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培养人员的工作目标、培养计划及措施。
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每三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人员一个培养周期期满或被列入高一级人才培养工程的,正常退出原级别培养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将专门建立相应信息库进行***管理。
(二)考核
建立培养期综合考核制度,在一个培养周期结束时进行。培养期综合考核是对培养人员在一个培养周期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科研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向上一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推荐的主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嘉兴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联席会议负责执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重点资助培养人员在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同时,按规定享受市、县(市、区)有关配套补助。
(三)培养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的,终止培养,追缴资助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培养期结束后,经考核,不合格的培养人员,追缴资助金。
(五)本办法中培养支持所需经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在人才专项资金中按实兑现,涉及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经费由财政按30%比例承担。
(六)原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培养人员培养期满后,《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嘉人专〔2008〕80号)废止。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