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多举措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一是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备案。
二是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每2年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四是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