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宝应县弘陶艺术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批复
宝应县弘陶艺术馆筹备组:
你们关于成立宝应县弘陶艺术馆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同意宝应县弘陶艺术馆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宝应县弘陶艺术馆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宝应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宝应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县文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宝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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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
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扬州市宝应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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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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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