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州市通川区景祥石材加工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达州市通川区景祥石材加工坊:
你单位报送的《达州市通川区景祥石材加工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达州市通川区景祥石材加工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项目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磐石镇原304厂内19号,租用原废弃厂房进行建设。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000m2,主要修缮石材切割加工厂房1栋(1条切割生产线,占地面积2000m2)、石材雕刻厂房1栋(1条雕刻生产线,占地面积500m2),新建三级沉淀池2座,办公、住宿均为利用原304已建的办公住宿用房,不新建,项目建成后年产青石板2000m3、墓碑石700m3。项目总投资320万元,环保投资20.5万元。本项目为达州龙湖蝴蝶谷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提供石料,待达州龙湖蝶谷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无条件撤出,项目取得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2MA6BPM5J14),达州市通川区磐石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工作指挥部同意项目入驻。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建设,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到位,环保设施建设到位。
2.强化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缓废水、废渣、噪声、扬尘对周边的影响,避免扰民及环境纠纷。
3.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物污水经旱厕收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营运期采取雨污分流,厂区边界设置雨水导排沟,将厂区内雨水排至厂区外,同时防止厂区外雨水进入厂区内;石材切割区设置1座三级沉淀池,总容积为600m3,石材雕刻区设置1座三级沉淀池,总容积为120 m3,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收集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分区和防渗等级对厂区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地下水污染。
4.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施工期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硬化地面,建材、建渣集中堆放,采用毡布覆盖,及时清运,运载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输,土方及时回填,大风天气停止渣土堆放作业,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规定,做好扬尘防护工作。营运期切割、雕刻车间全封闭,采用喷淋湿式加工,厂区内地面硬化处理,定期洒水降尘,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营运期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后排放。
5.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施工期选用噪声较低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高噪声设备设置围护结构,合理安排作业平面和施工时间,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加强维护保养,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活动,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限值标准。营运期加强管理,选取低噪声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优化布局,将龙门锯、切割机、雕刻机等高噪声设备设置在封闭厂房内西南侧,远离东南侧敏感目标,设置减震基础,利用距离衰减和厂房建筑降低噪声影响,禁止夜间生产,确保营运期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6.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外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建渣临时堆场须做好防雨、防风、防渗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村镇环卫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营运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厂区西南侧危废暂存间(5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沉淀池泥沙采用板框压滤机干化后和废弃边角料一同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村镇环卫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固废的收集、处置须达到《一般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7.建设及营运期涉及其它相关环境问题,请建设及营运单位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和技术评审意见落实。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通川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