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揭阳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揭阳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 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理法律援助补贴,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
一、《补贴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以来,我市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的标准,落实相关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但该办法自2006年沿用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相关补贴标准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难以平衡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因补贴标准低而带来的律师亏本办理案件、案件质量参差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 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 号)、《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
其他依据:《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385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等上位法依据。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补贴办法》共二十七条。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补贴定义;第三条 财政保障;第四条 补贴范围;第五条 补贴构成;第六条 经费列支;第七条 刑事案件补贴标准;第八条 民事案件补贴标准;第九条 行政案件补贴标准;第十条 申诉案件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补贴标准;第十二条 值班律师补贴标准;第十三条 代书补贴标准;第十四条 咨询值班补贴标准;第十五条 基本劳务费用计算方法;第十六条 跨省案件的补贴标准;第十七条 增加受援人处理方法;第十八条 跨区域案件定义;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处理; 第二十条 支付程序及要求;第二十一条 质量与补贴挂钩;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办案规定;第二十三条 补贴动态调整;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条款;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补贴办法》详明了补贴范围和标准及补贴标准的构成,同时也符合我市实际,可操作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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