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9月10日,市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联合举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宣布《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正式出台实施,这是我市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6年民营经济增长值首次占据全市经济的半壁江山,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为了完善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从2005年起组织力量,研究制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促成了《办法》的出台,这必将对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二条,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办法》在财政、金融、担保、直接融资等方面规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提出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要求各区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是鼓励全民创业。《办法》在市场准入、项目用地、创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措施。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归国等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支持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是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办法》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创建品牌、开展产学研活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除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可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或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允许中小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鼓励开展自主创新。允许中小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办法》在集群化发展、政府采购、境外投资等方面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措施。对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新创办的购销中心、物流企业享受国家税收、国债贴息等政策支持。要求政府采购部门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并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开展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内外招商活动。
五是强化社会服务。《办法》在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健全统计监测体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健全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各类行业协会,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要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