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热点问题解答(更新至2021年7月16日)
问:什么是公证?
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的申请是公证证明活动的前提条件。而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问:《公证法》施行的时间及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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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具有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业务、公证程序以及公证管理总章程的性质。进一步界定了我国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法定公证原则,明确了公证业务范围和一系列保证公证执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体的权利义务与严格的法律责任。
颁布实施《公证法》,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法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优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问: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答:公证具有三种效力:
证据效力: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
强制执行效力:指经公证证明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要件效力: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公证证明行为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当法律要求当事人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公证手续,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问: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真实性合法原则:公证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保密原则: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直接原则:公证员要通过接待当事人、审查证据等形式,亲自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是否公证的决定。
便民原则: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证工作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问:公证是怎么收费的?
答:公证收费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所征收的有关费用。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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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珠海市公证机构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执行公证收费。
问:只要当事人申请公证都能办理吗?或者是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虽然公证活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但是公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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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已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公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与有关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问:我可以从哪些渠道找到珠海的公证处并办理相关公证?
答:珠海市现有5家公证处,分别是珠海市珠海公证处、珠海市横琴公证处、珠海市香洲公证处、珠海市斗门公证处、珠海市金湾公证处。
这5家公证处的具体地址、电话、办公时间都可以通过珠海市司法局网站或珠海司法微信公众号、珠海市公证协会微信公众号查询,也可以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等官方网站查询。
我们除了提供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服务方式,还可以通过公证处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最珠海”手机APP、“粤省事”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珠海智慧司法”微信小程序、12348广东法网等线上平台及手机短信功能,实现多元化公证咨询及部分公证的在线预约、查询、申请及电子数据保管等功能,实现“互联网+公证”的一站式公证智能化服务,满足企业、群众足不出户在家申办公证的服务需求。
公证申办的三种方式:
一、现场窗口办理
二、预约办理
适用于遗嘱、保全证据等案情比较复杂、耗时较久的公证业务。
三、线上办理
对一些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比如可以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最珠海”APP及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受理用于出国出境留学、定居等用途的出生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毕业证及学位证公证等,也可以采取远程视频零接触办理一些不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声明等公证业务。
问:全市五家公证处有区域划分吗?办证有区别吗?是否一定要去户籍所在地办证呢?
答: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公证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辖区变更为广东省全省。就是说公证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但有点要注意,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它公证事项仍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公证机构负责办理。
所以,同理,全市五家公证处都不仅仅只是办理本地区的公证业务,对全省范围内的公证业务都可以办理。公证书的效力都是一样的。
珠海市各公证机构联系方式:
珠海公证处
地址:香洲区夏美路25号
电话:0756-2128812
横琴公证处
吉大办证窗口地址:吉大九洲大道中1083号花园大厦二层
电话:0756-2680200
横琴办证窗口地址:横琴镇宝兴路189号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27、28号窗口
电话:0756-2992143
高新办证窗口地址: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1楼行政服务中心30号窗口(逢周二上班)
电话:0756-3629321
香洲公证处
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518号一楼
电话:0756-2533051
斗门公证处
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一区21号斗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756-2782299
金湾公证处
地址: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3楼
电话:0756-7799088
珠海有哪些公证延时服务?
一、周三中午党员志愿服务岗制度
对公证办证需求量大,正常工作时间难以满足群众办证需求的问题,全面推行“周三中午党员志愿服务岗”制度。
周三中午全市五家公证处均可以在党员志愿服务岗申办业务。
横琴公证处推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中午不打烊”,横琴公证处和珠海公证处均实现周六办证常态化便民服务。
温馨提示
珠海公证处周六办公时间为9:00至12:00,14:00至16:00;
横琴公证处(吉大办证窗口)周六办公时间为10:00至16:00。
二、互联网+公证不间断公证服务
为了方便市民申办业务,实现“指尖上的公证服务”。粤省事、最珠海、珠海公共法律服务小程序等开设公证模块,在PC端、移动端推行 “在线申办”功能,为当事人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办服务,减少当事人现场排队等候时间。横琴公证处提供近三十种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的网上和微信在线自助申办、在线交费,实现“互联网+公证”的不间断一站式公证服务。
三、承诺"业务没办完,我们不下班"
提出“业务没办完,我们不下班”的口号,只要办证群众取了办理号,无论多晚,我们均承诺办完才下班,最大程度满足群众的办证需求。珠海公证行业一直秉承“有需求不打烊,办完为止”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