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伸援手当事人致谢县委书记
本网讯 2011年3月23日,县委书记马尚云同志收到了都镇湾镇立志坪村王义兵亲笔写的感谢信,表达了自己赔偿一案因为法律援助获得了法院的公平判决维护了合法权益,而对马尚云书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亮节律师事务所陈大舜律师的衷心感谢。
2009年7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县委转来的人民来信,从来信中得知:2月15日,王义兵在为他人翻修房屋时不幸摔成二级伤残,腰部以下瘫痪。事故发生后首次治疗、手术费就需要近10万元,房屋主人和雇主、承包人相互推诿,王家一方面举债自筹了部分医疗费,另一方面依法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雇主只承担34512元的赔偿,房屋老板只从人道主义角度象征性补偿1万元,其余全部损失由王义兵自行承担。县委书记马尚云同志在信上批示要求县司法局给予援助。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王义兵一家总共有6口人,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和80岁的婆婆,下有嗷嗷待哺的***,且全靠政府低保生存度日,家庭生活十分拮据,五前年王义兵迫于生计外出到宜昌打工,如今作为家庭顶梁柱的他却又不幸受伤高位瘫痪终生致残。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研究后,决定指派亮节律师事务所陈大舜律师办理此案。
陈大舜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他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同时,陈大舜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归责比率是有失公允的。但仅凭现有的证据材料要想撼动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并非易事。于是陈大舜律师果断地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在二审中陈大舜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归责严重不当的几点代理意见》,获得了宜昌市中院的支持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最终本案在陈大舜律师的努力下,历经18个月,经过三次诉讼程序五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主人与维修承揽人共同承担王义兵各项赔偿共计182257.5元,为王义兵获得了最佳理想判决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