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2021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石政土征安置公告〔2021〕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石首市2021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以来,石首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小河口镇小河口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图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小河口镇小河口村,拟征收土地共计1.0944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集体土地1.0944公顷,其中农用地0.7093公顷(含耕地0.7093公顷)、建设用地0.3851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执行《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函〔2021〕9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偿执行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2021年8月3日前)到小河口镇小河口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2021年8月3日前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上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申请听证事项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次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需要申请听证,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石首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听证的,石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向石首市人民政府或石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应。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告范围为小河口镇、小河口镇小河口村,并已在石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shishou.gov.cn/。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石首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石首市2021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征收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石首市2021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5项情形的用地。
(二)土地征收面积
被征占土地位于石首市小河口镇小河口村,征收总面积1.0944公顷,其中农用地0.7093公顷(含耕地0.7093公顷)、建设用地0.3851公顷。
(三)土地征收标准及补偿金额
1、征地补偿总费用为:73.4995万元;
(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标准26.16万元/公顷,共计金额:28.629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安置补助费标准39.24万元/公顷,共计金额:42.9443万元;
(3)青苗补偿费:1.9257万元;
2、根据该批次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该批次范围内不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征收土地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该批次拟采取货币安置、培训推荐就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结合多途经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待土地征收程序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认真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