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补贴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8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市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在岗服务期间的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确定
“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在服务期间的补贴由生活交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生活交通补贴。“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生活交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在服务期间,按照各区市现行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缴纳数额,参照本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二、补贴的发放
“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在服务期间的补贴,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确保按照标准每月15日前发放。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生活交通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生活交通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各区市人事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生活交通补贴的部门发放。
三、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申报
“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在服务期间的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其中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办法按照《关于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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