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
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
日期:2009-12-10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
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
根据人社厅函〔2008〕419号和〔1997〕鲁人函16号,经研究,对目前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办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目前,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仍适用上述规定。
二、对于达到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已聘用满10年的,以及在达到55周岁前继续聘用可达到聘用满10年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于继续聘用且符合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条件的,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办理退休,并享受所聘岗位的退休待遇;对于没有继续聘用,以及继续聘用仍达不到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的条件要求的,应按工人退休年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青岛市人事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