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3〕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深入学习贯彻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逐项抓好政策落实。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要对现行的关于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等) (二)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要结合贯彻粤府办〔2013〕22号文精神,重点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上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政策倾斜,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要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创业租金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见习补贴、求职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等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扶持项目尽快制订操作办法,统一补贴标准,细化政策,提高可操作性。政策措施出台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操作办法认真做好有关资金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人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二、大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三)积极开拓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农业局、外经贸局) (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是我市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将落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为到民营经济组织、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责任单位:市征兵办、教育局、财政局,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七)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实施“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协调配合做好需求摸查、人员接收派遣、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就业服务等工作,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我市农村中小学校、乡镇(街道)卫生院、农业服务扶贫机构及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机构开展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卫生局、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 (八)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尤其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重点用于帮扶“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在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司法局、财政局,团市委) (九)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层就业配套政策。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好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转正定级等各项政策。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好面向服务基层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扶持自主创业等政策规定,畅通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努力拓宽基层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改善生活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 四、加大力度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止,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十一)落实补贴和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5000元左右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经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商局)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都可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指导推荐和协助申请,送经办银行按程序办理。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汕头银监分局、人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十三)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高校要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指导,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扶持、政策咨询等服务。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市每个区县都要建立一个以上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租金、低税费和一站式创业服务,广泛开展创业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经我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按每户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四)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每年遴选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优秀创业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创业项目,参与省的评比,争取省级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十五)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各高校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开展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支持和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继续组织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加大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发力度,加强见习单位管理,落实见习补贴政策,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七)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人社局、财政局,团市委) 六、切实提供优质高效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八)改进和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就业创业典型宣讲活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创业导师、大学生就业先进典型到我市院校开展宣讲活动,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理性求职就业。要认真梳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编印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场所、各类招聘会现场免费发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引。发挥各级团委和社会组织力量,多渠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其顺利度过学习与就业的转换期。(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人社局、教育局,团市委) (十九)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各级政府要大力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择业场所,积极开展用人单位免费进场招聘、高校毕业生免费进场择业的公益性就业招聘服务。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及校企对接活动。继续组织举办“大型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一企一岗•互济共赢”专场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接创造条件。要利用“汕潮揭”同城化加强人力资源合作的契机,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大选择空间。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健全就业人才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二十)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制订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做好与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的衔接,各级人才和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专门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服务窗口,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平台的作用,对辖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级建立台账。各级职能部门要通过实名登记服务,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求职意向、培训要求、专业特长、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为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一)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各高校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毕业生离校前,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离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二十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配足人、财、物,健全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要落实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教师并由所在高校聘用的,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探索成立市、区(县)、镇(街道)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人社局、教育局) 七、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二十三)消除毕业生流动制度性障碍。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营造良好服务环境,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派遣手续及人事代理手续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报到和派遣、改派等方面的手续。各地要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 (二十四)消除就业歧视。要大力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五)加强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人社局、教育局) 八、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六)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局) (二十七)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高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局、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局、卫生局) (二十八)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政府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三方调查发布制度。(责任单位: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局) 九、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和协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企业了解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责,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三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市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等) (三十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当前的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就业导向。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城乡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市委宣传部,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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