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海城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各有关单位: 水土保持是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土保持监管能力不足矛盾日益突出,为认真落实***、***深化“放管服”部署要求,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严格责任追究为抓手,按照“依法依规监管、公开公正监管、科学有效监管、联合协同监管”的基本原则,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应于开工建设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还需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数量多、监管难度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排查梳理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内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教育、督促其依法办理完善水土保持手续,配合水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辖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超出防治责任范围”“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行为采取“六个一批”,即遥感一批、约谈一批、曝光一批、挂牌一批、处罚一批、两单管理一批方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为北海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联系人:孟凡啸 联系电话:3058235) 海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月18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docx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pdf
3.***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pdf
4.***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