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金标准调整到1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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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我市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103元提高到1245元每人每月。
一是领取失业金标准上调。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到1245元;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次性领取的生育补助标准调整到3735元。
二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明确。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缴费时间密切相关,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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