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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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所确定四个档次中的第二档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660元调整至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5.2元调整至16.5元,增长幅度分别为8.4%和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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