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1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 系 人:楼忠强
联系电话:0573-82208516
传 真:0573-83837028
电子邮箱:844535253@qq.com
联系地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路1042号)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9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5〕76号)精神,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下同)的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到1245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二、调整生育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次性领取的生育补助标准调整到3735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