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开展上海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招生工作的通知2015年11月17日
沪教委德〔2015〕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招生条件及名额
(一)招生条件
1.本市各高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并有3年以上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工作经历。
2.获得过全国或上海优秀辅导员、全国和上海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或提名奖称号人员、上海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奖项人员以及被评为市教委阳光学者的人员。
3.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与较强的研究能力,注重实际工作与理论研究的有机结合,并在相关工作领域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
(二)招生名额
各工作室分别招收学员5名。
二、招生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自主申报与学校推荐相结合,各工作室选拔与市教委审核遴选相结合的原则。
三、招生时间和工作进程
(一)2015年11月18日前,可从上海教育(www.shmec.gov.cn)了解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招生信息,并直接填写报名表(见***2),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将推荐的报名材料一式三份于11月18日报送至相应工作室,电子版发送至相应工作室邮箱(见***1)。
(二)2015年11月27日前,各工作室通过材料评审、面试等方式,按招生人数对申报者进行选拔。
(三)2015年12月4日前,各工作室将录取的学员名单纸质版材料一份报送至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地址:中山西路1245弄1号2号楼315室;邮编:200051;联系人:杨智勇;联系电话:62089768),同时将录取名单电子版发送到邮箱:dyzx1245@163.com。
(四)2015年12月中旬,在上海教育网公示各名师工作室录取学员名单。
(五)2015年12月中旬,各工作室启动学员培养培训工作。
四、培训管理
(一)加强管理。各工作室要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制订工作室工作计划和学员培养计划,提高实训效果。
(二)培养时间与评估。培养工作周期及时间由各工作室自行制定,一般不少于1年。完成培养内容的学员,经各工作室考核通过后,发放相应的结业证书。
(三)培养费用。招收学员培养费用由各工作室承担。
***:1.上海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名单
2.上海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学员报名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1
上海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名单
序号 | 所在学校 | 工作室主题 | 主持人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1 | 复旦大学 | 研究能力提升 | 邱柏生 | 姓名:李 敏 邮箱:274573073@qq.com 地址: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文科大楼724室 |
2 | 上海理工大学 | 以教练技术方法提升辅导员职业技能 | 王凌宇 | 姓名:孙 立 邮箱:29079600@qq.com 地址:长宁区中山西路1245弄1号2-315室 |
3 | 华东政法大学 | 高校学生事务法治化管理 | 应培礼 | 姓名:焦 佳 邮箱:jiaojia_hh@163.com 地址:松江区龙源路555号华东政法大学明志楼A205 |
4 | 上海海洋大学 | 心理健康教育能力提升 | 马 莹 | 姓名:王晓青 邮箱:xqwang@shou.edu.cn 地址: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 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处 |
5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中医心理 | 王庆其 | 姓名:谌 誉 邮箱:yuchen_psy@163.com 地址:浦东新区蔡伦路1200号上海中医药大学图书馆裙楼318室 |
6 | 上海对外经贸 大学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祁 明 | 姓名:梁存宁 邮箱:liangcunning@suibe.edu 地址:松江区文翔路1900号乐群楼316室 |
7 | 上海立信会计 学院 | 主题教育能力提升 | 许 玫 | 姓名:邓 娜 邮箱:dengna@lixin.edu.cn 地址:松江区文翔路2800号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科技楼324办公室 |
***2
上海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学员报名表
申报工作室主持人:___________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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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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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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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学生工作时间 |
| 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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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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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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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校级及以上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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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科研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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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历(包括学术团体职务、出国进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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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单位(盖章): 2015年 月 日 | |||||||||
工作室主持人 审核意见 |
主持人(签章): 2015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