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近日,庆阳市委、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直接监管和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责任制以及“从事建设生产经营必须负责环保、谁污染谁治理”的企业和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规定》对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等45个党政部门和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宣传教育、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等工作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强调了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开展监督、建言献策、执法联动、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责任。
《规定》要求,企业和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加强企业环境隐患、环境风险排查,全面如实公开企业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解决重发展、轻环保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不明确、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