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通告223033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维护水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网养鱼和违法建设。
二、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者护岸河道管理范围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等;已征地水库库区河段管理范围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水库库区河段管理范围按照校核洪水位确定。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县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加强河道沿岸违法建设打击力度,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好河道两岸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六、河道属行洪输水区域,非公共活动场所,具有一定危险性,提醒广大居民不要在河道内游玩、嬉水、游泳。
七、各沿河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发现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或涉黑涉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水行政、海事、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未经自然资源、住建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河道沿岸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851-87721424(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息烽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