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的行政处罚
对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的行政处罚
(沈皇市监)大队餐罚决字[2017] 第585
2017年9月5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晓军、邢艳丽,依法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1号的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超出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生食海鲜(赤贝)。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生食海鲜)。检查时,该饭店经理刘菊在场。
2017年9月18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在超出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生食海鲜。2017年9月19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9月19日,对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刘菊进行了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于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8日,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生食海鲜共计15天。属于食品经营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经营情况说明
4、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决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经调查核实,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食品经营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照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之规定,决定对沈阳市高德海鲜舫二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88号)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皇姑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审核人: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