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雄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准公示
广州市雄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0-39055030(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20-39053190
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三楼审批局
邮 编:511455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广州市雄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灵路178号(2号厂房) | 广州市雄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雄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灵路178号(2号厂房),主要从事电动投影幕和画框投影幕的加工生产,年产电动投影幕1000条,画框投影幕11000条。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2号厂房的一、二楼,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办公室等。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项目劳动定员6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不设备用发电机、中央空调、锅炉。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1、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二时段)后达标排放。 2、幕布喷墨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自带的收集系统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平板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吸附装置的活性炭应至少两个月更换一次,年产废活性炭0.1935吨,更换记录应存档备查。 油墨调配工序、压布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确保厂界浓度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去披锋及开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车间厂房阻拦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3、优化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必要的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减少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 4、废活性炭、机油、油墨及稀释剂的废包装桶、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开料及冲孔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废弃包装品须交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堆置场贮存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